博士研究生送盲审流程
1.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组织进行。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担任盲审评议人。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,其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5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担任盲审评议人。
2.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。
3. 我院学位申请人在论文送盲审时,发表或被录用的论文应满足学位申请规定的发表论文要求,并填写论文定稿表,在HUB系统中提出论文定稿申请。
4. 送审材料:经导师、院系审核通过后的学位论文电子版(文中隐去作者姓名、导师姓名等能表明身份的信息。PDF格式,命名规则:单位代码_二级学科代码_学号_LW,如:10487_081202_D201077555_LW)。
5. 送审时间安排
工作日可随时报送,具体时间节点为:
⑴ 拟3月份申请学位的人员,将学位论文等材料提交给所在院(系)研究生科,经审核通过后,由研究生科于上一年11月10日前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办。
⑵ 拟6月份申请学位的人员,将学位论文等材料提交给所在院(系)研究生科,经审核通过后,由研究生科于3月20日前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办。
⑶ 拟12月份申请学位的人员,将学位论文等材料提交给所在院(系)研究生科,经审核通过后,由研究生科于9月20日前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办。
6. 评审意见的处理
⑴ 当所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均为"同意答辩",但有评审人提出了修改意见时,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,填写"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",经导师签字同意后,直接申请答辩。
⑵ 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"小修改后答辩"时,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,并填写"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",经导师签字同意后,直接申请答辩。
⑶ 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"大修改后重新送审"时,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。修改完成后,将修改后且经导师签字认可的论文以及"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"提交给研究生院学位办,由学位办送原评审人再审或另送专家评审(但应告知原评审意见),再审意见作为申请答辩的依据。此前的评审意见和"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"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、学位审议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,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。
⑷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3份评审意见书中,当有1位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"不同意答辩"时,则需增加1份双盲评审,评审意见仍按前述条款处理,并且所有双盲评审意见均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。
当3份评审意见书和增加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2份及以上的评审意见为"不同意答辩"时,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,此次学位申请终止。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,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,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。重审时,仍按本办法执行。重审仍未通过者,继续修改其学位论文,送审仍按本办法进行。修改和重审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。
⑸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,其5份评审意见书中有2份及以上的评审意见为"不同意答辩"时,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,此次学位申请终止。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,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,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。重审时,仍按本办法执行。重审仍未通过者,继续修改其学位论文,送审仍按本办法进行。修改和重审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。
⑹ 当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,或评审人不认可论文修改稿时,申请人可填写"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",经导师签署意见后,提交所在院(系)学位审议委员会,由学位审议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(不包括导师)审定,并出具审定意见,经学位审议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,报研究生院学位办。
如果专家组的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,研究生院学位办应将原论文或论文修改稿另提交1~2位评审人进行双盲评审,评审意见的处理按前述条款执行。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、学位审议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,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。
7. 全部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书、修订报告书及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。